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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溧阳意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姚正德、姜惠娥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溧阳意达置业有限公司,姚正德,姜惠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729号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5号(和平宾馆202室)。法定代表人:董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姚正德,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现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姜惠娥(姜伟娥),女,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现住溧阳市。上诉人陈芬与被上诉人溧阳意达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姚正德、姜惠娥、江苏通融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溧阳意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溧阳市正昌东路15号意达城市花园24幢2-302室、溧阳市联盟村50号1幢1-402室的房屋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溧阳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作出(2012)溧埭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上述两处房产。现由于案件审理周期的问题,导致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已到期,故溧阳意达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继续查封上述两处房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正德、姜惠娥名下坐落于溧阳市正昌东路15号意达城市花园24幢2-302室、溧阳市联盟村50号1幢1-402室的房屋。期限为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 捷审判员 王 佳审判员 龙孝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