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正赐经贸有限公司、肖家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正赐经贸有限公司,肖家胜,张芝英,肖家利,郑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汇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正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润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钢材交易大楼八层。法定代表人:肖家利,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家胜,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张芝英,女,1959年7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孝富,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赐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胜、张芝英、肖家利、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正赐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胜、张芝英、肖家利、郑孝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正赐经贸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0元及截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451,236.9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1,753.48元,偿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4%计算),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7,460元,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胜、张芝英、肖家利、郑孝富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被告并承担诉讼费43,964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正赐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胜、张芝英、肖家利、郑孝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表示,需查找本案新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并无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沪0117执306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