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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鸿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宝付、秦皇岛禹欢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鸿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宝付,秦皇岛禹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46号之四申请人:秦皇岛鸿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冉,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男,秦皇岛鸿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宝付。被申请人:秦皇岛禹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付,总经理。申请人秦皇岛鸿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宝付、秦皇岛禹欢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冀039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宝付名下坐落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04号房屋第一层。原告秦皇岛鸿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皇岛鸿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付、秦皇岛禹欢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秦皇岛鸿唐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宝付名下坐落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04号房屋第一层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王莹审判员孟宏伟人民陪审员公严春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