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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章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章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石路58号。法定代表人:龙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莎,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南国际旅游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曹文兵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