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王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王默林,程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熊玲,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兴国,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默林,男。被执行人:程申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默林、程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8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