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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714号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南路市商贸二层住宅楼五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圣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志刚,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与原告签订《万方小区南苑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支付物业费。经原告书面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299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6472元(滞纳金按照欠费总额每日0.5%支付,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支付滞纳金为647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曾多次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被告均没有在该地址居住。据此,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焦作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继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