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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常某与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987号原告常某,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雷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宋战场,河南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方爱梅人民陪审员  常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君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