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世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世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39号罪犯黄世斌,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世斌违法所得人民币36612.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4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世斌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赃款5000元,其中上一次减刑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世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世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世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缴纳赃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