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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葛明庆与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明庆,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葛明庆,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芦塘乡乐园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钟连超,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葛明庆申请执行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4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24036.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2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的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查明,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奖补资金,本院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了案款提取裁定书,因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案款暂时未能提取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暂缓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424036.42元以及执行费6261元,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葛明庆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