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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万红桂与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桂,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195号原告:万红桂,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高尚、叶小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金鱼街18号212房。法定代表人:庄泽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仕彬、贺飞云,该公司职员。被告: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王园路18号306。法定代表人:卢晓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海武,该公司职员。原告万红桂诉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润粤公司)、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工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尚、叶小娟,被告润粤公司委托代理人林仕彬、贺飞云,被告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海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5日与被告润粤公司签订了《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双方约定聘用期限为三年,润粤公司每年向原告支付聘用工资(税后)人民币2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润粤公司拒不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份的聘用工资。另润粤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办理变更原告证章到被告建工公司处。经原告交涉,两被告至今未办理停止注册退出手续,为此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润粤公司签订的《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二级建造师证章使用费48000元;3、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原件、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等相关资料;4、判令两被告即日起注销原告二级建造师证章网络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三库以及其他网站);5、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期间,因本院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了释明,被告建工公司确认其保管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原件已遗失,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润粤公司签订的《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为无效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二级建造师证章使用费48000元;3、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协助原告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继续教育手续及领取执业证明的相关手续,继续教育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4、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到三××××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涉案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原件以及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的网络注销手续;5、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润粤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实际为挂靠关系。我司在原告的证书注册成功后已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度的挂靠费24000元,后因原告无法在我司购买社保,且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于2015年8月20日过期。由于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其证件过期后拒不参加延期教育培训课程,致使我司无法办理延期注册及使用其证书。后原告的证书变更调动至其他单位,与我司已不存在任何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建工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有证书挂靠使用口头协议(即沿用其与被告润粤公司签订的(兼职)合同挂靠协议)。由于原告的证书变更注册至我司时已过期失效,其又不参加延期教育培训课程,导致我司无法正常使用,故原告违约在先,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原告(为乙方)与被告润粤公司(为甲方)签订《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其中约定:“因甲方业务发展需要,需聘用广东省二级公路专业建造师,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兼职,在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注册手续。自注册成功之日,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三年。聘用期间,乙方仅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进行甲方企业的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活动。合同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在未经乙方授权并以书面方式确认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证书、印章和个人资料包括以乙方的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投标活动、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分转包等活动。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即B证)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差旅及食宿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聘用工资(税后)人民币24000元。因甲方原因导致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注册证和印章的丢失或损毁,甲方应协助为乙方补办,并承担全部补办费等”。签约当日,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专业为公路工程)原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交由被告润粤公司收执。2014年7月28日,原告成功由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至被告润粤公司处。之后,被告润粤公司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的聘用工资24000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润粤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00034596)变更注册到被告建工公司处。原告持有的上述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册有效期于2015年8月20日届满,但原告此后未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办理上述证书的延期手续。诉讼期间,原告确认其签约后无需到被告润粤公司处上班,其已于2016年3月左右取回涉案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专业为公路工程)原件。被告建工公司确认其现保管原告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0)0006683,所在企业仍为被告润粤公司,有效期至2016年11月4日止)原件及执业印章原件可以返还给原告,但其保管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已遗失。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确认在原告的注册证书已失效并遗失的情况下,现行政策是可以由原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培训完毕由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原告核发执业证明,不再发放注册证书,当事人可以凭执业证明继续执业。被告建工公司则认为因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故不存在需补办执业证明的问题,本案可直接按照原告的第四项诉请,由双方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上述注册证书的注销手续即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润粤公司签订的《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的实质是原告变相出租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挂靠合同,原告收取的聘用工资实为挂靠(出租)费用。被告润粤公司通过原告的挂靠行为可以办理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手续,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润粤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注册到被告建工公司处,故原告与被告建工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如前所述,原告挂靠被告建工公司的行为同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册有效期已于2015年8月20日届满,两被告在此后已不能依上述失效的证书办理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手续,故在被告润粤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一年挂靠费用的情况下,原告现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剩余二年的挂靠费用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显然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建工公司于诉讼期间表示其愿意返还原告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执业印章原件给原告,此举有利于讼争的解决,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建工公司已遗失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其具有保管不善的过错,按公平原则,被告建工公司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故原告请求被告负担继续教育费用属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接纳。由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两被告应协助原告到相关网站平台办理涉案证章的网络注销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万红桂与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5日签订的《高级人才聘用(兼职)合同》无效。二、被告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0)0006683)原件及执业印章原件返还给原告万红桂。三、原告万红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培训,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负担原告万红桂的上述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含差旅及食宿费);两被告应于收到原告交付的有关培训费用票据之时立即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四、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到三库一平台(即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和行政服务平台系统)以及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涉案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以及执业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网络注销手续。五、驳回原告万红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万红桂负担250元,由被告广东润粤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广东建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