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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志涛与张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涛,张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5号申请人王志涛,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沙河子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艳明,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沙河子村居民。王志涛与张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涛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对张艳明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措施后,申请人王志涛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志涛与张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