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2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加双、于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加双,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0709、10710、10711室。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加双,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籍住辽宁市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于春,女,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籍住辽宁市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加双、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6354.94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9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刘加双在邮政储蓄银行舒兰市庆丰乡营业所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91.36元;冻结被执行人于春在农业银行西安万年路支行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692.67元。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船舶、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6354.94元及利息未受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6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6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XX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张: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加双、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加双、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6354.94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9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刘加双在邮政储蓄银行舒兰市庆丰乡营业所的存款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91.36元;冻结被执行人于春在农业银行西安万年路支行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692.67元。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船舶、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6354.94元及利息未受偿。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郭:我认为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侯:同意本院(2016)陕0113执26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6)陕0113执26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