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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苏少朋、程连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少朋,程连军,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苏少朋,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执行人程连军,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邢台县。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少朋、程连军与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西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