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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8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1,男,1991年4月1日生,回族,职高文化,无业,云南省腾冲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后,被告人马某某自称是工程公司总经理,于2017年1月16日以其公司办事要送领导手镯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带来的手镯中挑中5只翡翠手镯,双方约定总价格为人民币91000元,由被告人马某某拿去卖,如果卖不出去,及时退还被害人陈某某。次日被告人马某某将该5只手镯质押给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电话、微信拉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无异议,且有:1、物证照片;2、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的户口证明及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陈某某提交的收条(被告人马某某出具)、收据、合同签字及手印(被告人马某某签订翡翠质押借款协议书),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张某某提交的抵押物领取证明、翡翠质押借款协议书复印件,某文具店员工刘某某提交的欠条复印件(被告人马某某出具),被告人马某某的父亲马某2提交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谅解书(被害人陈某某出具);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的腾价认〔2017〕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翡翠手镯5只,价值人民币9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李晓曼审判员  尹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