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与廖彦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廖彦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刘庆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廖彦桐,男,生于1945年9月22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川0682执5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廖彦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皂角分社的两个账户。尔后,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实需要保留基本生活费等相关费用,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廖彦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