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XX、姬晓波、姬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XX,姬晓波,姬俊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8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杨军。委托代理人:曹继锋。被告:XX,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姬晓波,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姬俊刚,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简称农行永济支行)诉被告XX、姬晓波、姬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XX已于2014年2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没有提供被告XX的遗产及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XX已死亡,原告没有提供被告XX的遗产及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证据,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32.4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