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徐某某诉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某,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025号原告:黄某。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大安供电局,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负责人:乐晓敏。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原告黄某、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黄某、徐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黄某、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夏 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