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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朱秀清与徐思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秀清,徐思军,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69号申请人:朱秀清,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徐思军,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986853R。法定代表人:李书恒,总经理。申请人朱秀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2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思军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号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2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朱秀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姝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