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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姚长伟与姚丹、刘淑香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长伟,刘淑香,姚丹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763号原告:姚长伟,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香,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丹,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长伟与被告刘淑香、姚丹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长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退回原告12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