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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谭晓梅、张瑞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晓梅,张瑞华,韩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57号申请人:谭晓梅。申请执行人:张瑞华。被执行人:韩勇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华与被执行人韩勇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晓梅以不应承担本案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谭晓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谭晓梅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晓梅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曲永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