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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黄长红与程小涛、杨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红,程小涛,杨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981号原告黄长红,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周帮村四组97号。被告程小涛,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杨小梅,女,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红诉被告程小涛、被告杨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小涛、被告杨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长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黄长红负担。审判员  李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