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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上层上品硅藻泥经销部与张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上层上品硅藻泥经销部,张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20号原告:牙克石市上层上品硅藻泥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林晓巍,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被告:张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牙克石市尚居装饰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上层上品硅藻泥经销部与被告张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上层上品硅藻泥经销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上层上品硅藻泥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牙克石市上层上品硅藻泥经销部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吴静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