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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代明与江阳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代明,江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刘代明,男,生于1963年10月4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江阳,男,生于1972年10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刘代明与被执行人江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代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国土、车辆、工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尚下欠申请人债权2万元,诉讼费400.00元、执行费2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