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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1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淑华、孙君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淑华,孙君华,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淑华,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孙君华,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理,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秦淑华与孙君华、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君华、李理在银行账户存款4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