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523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胡某,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恩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