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李静娟、闫英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李静娟,闫英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法定代表人刁云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伟奇,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静娟,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闫英贵,住辽源市龙山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402民特36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特36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