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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加工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齐齐哈尔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加工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以被执行人已同意履行协助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付志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