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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天吉与张文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吉,张文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010号原告:刘天吉,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现住白城市。被告:张文义,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欣,现住白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洮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良,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升旺,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天吉诉被告张文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08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文义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吉08民终26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依法追加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被告张文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欣,被告人财保险洮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升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天吉诉讼请求:要求张文义及人财保险洮南支公司赔偿各项费用6468.00元。事实与理由:刘天吉系城尚成物业雇佣的保安,张文义系小区业主。2016年1月28日14时,张文义开车强行进小区,刘天吉劝阻时双方发生争执,张文义竟然起车将刘天吉撞到受伤。刘天吉被送至白城中医院治疗9天,支付治疗费4336.40元,各项费用共计6468.12元。张文义经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天。张文义辩称,车把人撞了是事实,但公安机关已经对此事件作了处罚,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人财保险洮南支公司辩称,本案刘天吉被撞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审理查明,刘天吉系城尚成小区保安人员,张文义系该小区业主,2016年1月28日14时,因张文义驾驶×××号车辆进小区的问题与刘天吉发生争执,并将刘天吉撞倒受伤。刘天吉被送至白城中医院治疗9天,诊断为:枕部头皮挫伤、右侧肘部及右侧膝部挫伤等,住院花费医疗费4336.40元,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张文义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张文义驾驶×××号车辆在人财保险洮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内。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张文义因开车进小区问题与小区保安刘天吉发生纠纷,并驾车将刘天吉撞伤。刘天吉损伤与张文义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公安机关对张文义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因此对于刘天吉因伤造成的损失张文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刘天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天吉合理费用为:医疗费4336.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00元(9天X100元)、护理费1087.38元(120.82元X9天),共计6323.78元。因其余费用刘天吉未提供发票原件,本院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刘天吉各项损失6323.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文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