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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志强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14号之一被执行人:任志强,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任志强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罚金三万五千元。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志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待发现被执行人任志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侠审 判 员 徐  建  民代理审判员 盛  文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博  晓  东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猜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