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清淮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清淮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78号罪犯吴清淮,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59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吴清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出的违法所得128300元予以没收。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香发、林明,福建省仓山监狱指派民警李世国、杨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清淮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清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清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清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清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清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