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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某群与被执行人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某群,林某壮,胡某丽,春某阳,浦某战,符某红,董某光,苏某鹏,韦某发,黄某,黎某兰,王某茹,黎某丽,苏某英,张某辉,符某欣,董某乐,符某方,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符某群,女,黎族。申请执行人:林某壮,男,黎族。申请执行人:胡某丽,女,黎族。申请执行人:春某阳,男,黎族。申请执行人:浦某战,女,黎族。申请执行人:符某红,男,黎族。申请执行人:董某光,男,黎族。申请执行人:苏某鹏,女,黎族。申请执行人:韦某发,男,黎族。申请执行人:黄某,男,黎族。申请执行人:黎某兰,女,黎族。申请执行人:王某茹,女,黎族。申请执行人:黎某丽,女,黎族。申请执行人:苏某英,女,黎族。申请执行人:张某辉,男,黎族。申请执行人:符某欣,男,黎族。申请执行人:董某乐,男,黎族。申请执行人:符某方,男,黎族。被执行人: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符某群等18人与被执行人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八宗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符某群等18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上述十八宗案[案号分别为:(2017)琼0271执100-117号]为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并案执行,统一使用案号为(2017)琼0271执100号。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另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水禾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红棠湾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市**区**路**小区紫金城商住楼,该财产目前尚未能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琼0271执100-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何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