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葛立军、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立军,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963号申请执行人葛立军。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龙,经理。申请执行人葛立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白丁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12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48500元,执行费627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破产立案通知书、延期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96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东东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