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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雪光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光,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04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光犯盗窃、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7年01月23日晚,被告人刘雪光窜至汝南县梁祝镇爱家好日子超市附近,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超市对面路边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汝南县南余店乡修电动车的胡某。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83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雪光伙同他人(身份未查清)窜至汝南县汝宁镇步行街酷客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白色踏板鬼火摩托车偷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汝南县三桥镇马庄村的高某1。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96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4月3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刘雪光窜至汝南县梁祝镇闫氏超市附近,将被害人安某停放在超市装卸货的后门口处的一辆绿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后,以500元的价格��给汝南县三桥镇马庄的高某1。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82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7年04月05日9时许,被告人刘雪光窜至汝南县韩庄乡韩庄街喜旺旺超市,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东威牌豆绿色电动三轮车偷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汝南县三桥镇马庄村的高某2。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3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7年4月6日夜,被告人刘雪光窜至汝南县汝宁镇工人俱乐部院内莱琛凯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车偷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汝南县官庄乡一男子(身份未查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85元。6、2017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刘雪光窜至汝南县汝宁镇工人俱乐部院内莱��凯网吧,将在网吧睡觉的被害人刘某的白色VIVO大屏手机偷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男子。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9元。7、2017年3月9日6时许,被告人刘雪光窜至汝南县老君庙镇大棚下网吧,将在网吧睡觉的被害人王某2的OPPOR9S手机偷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1。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46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以上被盗财物共计182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雪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王某1、安某、徐某、李某3、刘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胡某、高某1、李某1、高某2、康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刘某、王某2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罪1、2017年0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雪��窜至汝南县官庄乡李寨村曹屯,以买烟为借口,将被害人王某3的红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确山县刘店镇修电动车的付某。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3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雪光窜至汝南县三桥乡三桥街“小阿龙童车专卖店”,以回家拿护照为借口将被害人商某的一辆绿色五星钻豹电动三轮车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汝南县官庄乡一男子(身份未查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3元。3、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雪光到汝南县三桥镇马庄村孙岗被害人高某2家,以走亲戚为由将高某2的红色法拉第踏板两轮电动车骑走后,以240元的价格贩卖给过路收破烂的人。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92元。以上被骗财物共计67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雪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3、商某、高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2、付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3、证人付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2)被告人刘雪光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22张、指认犯罪现场情况说明。(3)被告人刘雪光对胡某、高某1、付某的辨认笔录。(4)汝价认〔2017〕第46号、汝价认〔2017〕第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5)(2015)汝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书、(2016)豫172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6)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7)视听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光自己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雪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雪光犯盗窃罪、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二起盗窃系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因同伙人未到案,主从犯不予区分,按一般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刘雪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诈骗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雪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雪光犯数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雪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4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雪光退出赃款8029元,分别赔偿被害人李纪东3185元、刘尚昆689元、商学杰2963元、高红举1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人民陪审员  尹全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