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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沈云蓉、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云蓉,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5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沈云蓉,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再审申请人沈云蓉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行终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云蓉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立案前的调查行为应当属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答复中怠于履行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请求依法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沈云蓉在向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报案后,该局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处理,系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再审申请人沈云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云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