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崇阳与孙喜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阳,孙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李崇阳,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农民。被执行人:孙喜宏,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干部。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636号李崇阳与孙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喜宏清偿李崇阳借款500000元,利息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8280元。在执行过程,依法冻结并划拨孙喜宏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孙喜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崇阳亦未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1636号李崇阳与孙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胡永刚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家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