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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岳鹏、谷长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鹏,谷长东,赵存启,谷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岳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谷长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存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谷长荣,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岳鹏与被执行人谷长东、赵存启、谷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岳鹏的申请。被执行人谷长东、赵存启、谷长荣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岳鹏100021.17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吉岗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贵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