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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姬晓英、李林强、李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姬晓英,李林强,李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杨军。委托代理人:曹继锋。被告:姬晓英,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林强,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康,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诉被告姬晓英、李林强、李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张营镇尊村无姬晓英此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姬晓英的地址为张营镇尊村,但张营镇尊村无姬晓英此人,属于本案的被告姬晓英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6元,退回原告532.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