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少青、郑桑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青,郑桑桑,福建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843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少青,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郑桑桑,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金城商贸中心西侧金城住宅小区17-19号连接体2号店面。申请执行人刘小晶与被执行人林少青、郑桑桑、福建保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的(2015)仓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5466元,本院民一庭于2017年02月2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朝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