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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红美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美,武军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9号申请执行人:吕红美被执行人:武军和吕红美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军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吕红美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该款从2015年4月4日起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四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执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