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朱革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朱革祥,杨偶珠,朱浩楠,朱某,田亚飞,深圳市城市猎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19号申请人:李某,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申请人:朱革祥,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申请人:杨偶珠,女,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申请人:朱浩楠,男,199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申请人:朱某,男,200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系朱某的母亲。以上五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达芳甜,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凤仪,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亚飞,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系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支配人。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猎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麻布路5号E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TAAK00。系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刘子平。申请人李某、朱革祥、杨偶珠、朱浩楠、朱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猎人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为被申请人田亚飞的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以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保单保函。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10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朱革祥、杨偶珠、朱浩楠、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城市猎人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为被申请人田亚飞的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以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雅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