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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忠友诉被告熊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友,熊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692号原告:何忠友,男,生于1963年5月23日,汉族,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被告:熊万强,男,生于1971年7月2日,汉族,宜宾县人,住宜宾县。原告何忠友与被告熊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何忠友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的50%即1350元。原告何忠友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忠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