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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赖国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国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特1号申请人:赖国富,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人赖国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赖国富称,被申请人陈石莲(连),女,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乡莲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赖国富与被申请人陈石莲(连)于1996年12月1日在兴国县××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被申请人陈石莲(连)于2011年5月23日走失,经报警、电视公告、张贴寻人启示,至今下落不明满4年,特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陈石莲(连)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石莲(连),女,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乡莲塘村××号,娘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乡××三(山)子口,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赖国富的妻子。被申请人陈石莲(连)于2011年3月14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赖国富申请宣告陈石莲(连)死亡。申请人赖国富申请宣告陈石莲(连)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石莲(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石莲(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赖国富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石莲(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文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