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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廖中海与邻封镇青观村聪聪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中海,邻封镇青观村聪聪砖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551号原告:廖中海,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会勇,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邻封镇青观村聪聪砖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张中。原告廖中海与被告邻封镇青观村聪聪砖厂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廖中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中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中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中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孟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