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雅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58号罪犯田雅,男,1989年12月16日生,镇江市人,原住镇江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000元。于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镇经刑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6年8月26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田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雅,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田雅,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5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90分。为此,2015年10月、2016年8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亦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田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判决所处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亦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