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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广忱、刘广富、王德军等与王润宝、崔龙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忱,刘广富,王德军,辛士君,王润宝,崔龙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440号原告:刘广忱,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刘广富,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王德军,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辛士君,男,195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润宝,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崔龙生,男,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刘广忱、刘广富、王德军、辛士君与被告王润宝、崔龙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刘广忱、刘广富、王德军、辛士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广忱、刘广富、王德军、辛士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及邮寄送达费168.00元,由刘广忱、刘广富、王德军、辛士君负担。审 判 长  王立乾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