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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毛友书与毛友兰毛友芬等继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友书,毛友秀,毛友兰,毛友芬,毛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毛友书,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安全二村3号。被执行人毛友秀,女,195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毛友兰,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毛友芬,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毛友芳,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南法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人自愿向我院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8执5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