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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03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被告石某,男,汉族,1968年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