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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行审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林忠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林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30行审191号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荣维国,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林忠华,男,1969年5月19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林忠华非法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林忠华未经批准于2016年8月擅自占用汶上县次丘镇西温口村农用地667平方米(折合1亩)建设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5日作出汶国土资罚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林忠华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执行人的申请救济的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汶国土资罚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存政审 判 员  蒋建洲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潇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