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执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仲显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0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仲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仲显刚。关于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仲显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冀0828执10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仲显刚(共有人:李世琪)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盛源山庄小区住宅楼3号6单元201室的楼房一处(房产证号:围证201010**),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仲显刚(共有人:李世琪)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盛源山庄小区住宅楼3号6单元201室楼房一处(房产证号:围证20101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