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程显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显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65号罪犯程显军,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青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显军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鲁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20年4月15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程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显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的奖励,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程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显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仁军审 判 员 单仕东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微信公众号“”